罗定市人民医院
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惩办法
(2007年3月23日第五届职代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三个文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罗定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服务承诺》以及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忠于职守、救死扶伤、文明行医、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严谨求实,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按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施奖励和惩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适时原则;
(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六)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的种类:通报表扬、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六条 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本院工作人员,可给予通报表扬或被授予医德医风先进个人:
(一)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
(三)在开展社会评选活动中,被群众评为满意工作人员的;
(四)在工作中,遇到病陪人无理刁难,致使身心受到伤害,能做到顾全大局,忍辱负重,并能积极配合使事端得到妥善处理的;
(五)遇有重大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单位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中事迹突出的;
(七)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纳,为单位创造巨大效益的;
(九)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 惩 处
第七条 惩处的种类:医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评定职称资格、缓聘、低聘、待聘、解聘、解职。在给予上述惩处时,可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当年评定职称资格、缓聘、低聘;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待聘、解职;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聘。
(一)无故脱岗、旷工,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
(六)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严重浪费的,经过处方点评不合格的,每张处方扣罚50元。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做“两非”胎儿性别鉴定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或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
(十)不服从工作调遣或临危退缩,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恶意隐瞒的;
(十二)索要、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以权谋私,以医谋私的;
(十三)在医疗购销中接受商业贿赂,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回扣”的;
(十四)被服务对象投诉的,一经查实,第一次扣罚100元,第二次扣罚一个月奖金,第三次扣罚半年奖金。
(十五)其他应该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需要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执行违纪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的批准权限:
通报表扬、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由各科室上报、医院审批;卫生系统通报表扬、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
1、个人总结;
2、群众评议;
3、民主推荐;
4、组织考核;
5、讨论决定。
6、公示。下发奖励决定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五天;
7、实施。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的,办理奖励手续;
8、归档。奖励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受奖人的人事档案。
奖励的评选一般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由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奖状、锦旗、证书、奖金和奖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惩处的批准权限:
(一)给予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评定职称资格、缓聘、低聘、待聘、解聘、解职等惩处的,由医院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待聘、解职处理的,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解聘处理的,处理前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卫生系统通报批评的,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二)给予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种惩处的,均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惩处程序:
(一)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医院指派有关人员(两人以上)将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有关人员应写明情况并签名;
(三)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四)医院指派有关人员(两人以上)将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有关人员应写明情况并签名;
(五)处理决定书应存当事人医德医风档案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六条 医院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理决定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诉,医院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