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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 2009-08-19 09:39
来源 : 罗定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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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我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市卫生局、市保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罗定市人民医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病人就诊信息。

二、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医院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经院办公室和保密员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医院信息,通过医院网站、宣传栏、院务公开栏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前,由院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医院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病人就诊信息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七、已经移交市档案馆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0九年三月

 

 

 

 

 

 

 

 

 

 

 

 

 

 

 

罗定市人民医院澄清虚假

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我院或社会稳定、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发现涉及本院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众网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罗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我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科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院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医疗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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